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重点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重点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在重点保护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将项目选址方案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