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重点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在重点保护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将项目选址方案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