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