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业主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电、漏气等事故的发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或者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或者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或者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