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六)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损毁树木、绿地或者在公共场地种植蔬菜等;

(九)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五)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六)擅自在道路、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十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