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