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进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参与选聘或者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信息。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七日前,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文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听取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