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