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构,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