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