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