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等问题线索,应当组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