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