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