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