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全省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