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