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