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