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不按规定渠道购进小工业用盐或用盐单位将生产用盐转销、挪作他用的,由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或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没收违法购进的盐产品,并处违法购进或转销、挪作他用的盐产品价值1倍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