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食盐的,由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按照食盐指令性计划销售食盐的,由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