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农业用盐;(三)土盐、硝盐,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盐产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