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农业用盐;

(三)土盐、硝盐,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盐产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