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载:

(一)所到目的地禁止通行或停车的;

(二)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要求乘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或要求超载乘车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