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