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本条例所称供热共用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本条例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本条例所称二部制热价是指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