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或委托其它单位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