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态底线区,是指生态资源集中、生态敏感的城乡生态保护和生态维育的核心地区,是城乡生态安全最后的底线;(二)生态发展区,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或者生态较敏感地区,是在满足项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的区域。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