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永久性绿地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所毁坏永久性绿地的修复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