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生态控制线标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