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保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域。

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保护,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