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

(一)国家、省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重大民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的调整;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后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