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申报的代表性名录项目,文化主管部门要调查其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

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

具有民间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有鲜明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

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的;

具有传统工艺和技能的;

具有见证各民族活态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