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