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忻城土司文化遗产,包括忻城土司文物和忻城土司非物质文化遗产。

忻城土司文物是指现今遗存的,体现忻城土司制度实施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产、生活等活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忻城土司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历史上形成的,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