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莫土司衙署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衙署相协调,不得危及衙署安全,不得破坏衙署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