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忻城土司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认定工作。对文物所有权人或者持有人书面申请要求认定为忻城土司文物的,受理申请的本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