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忻城土司文物的调查、整理、研究、保护等工作,建立忻城土司文物信息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文物信息资源对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