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经批准进行的拆迁、基础设施改造、植树造林等涉及深挖的作业,应当由海龙屯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专业单位先行考古勘探。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