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