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先期应急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时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电力、供水、通信、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尽快恢复运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