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机构组织市公安、安全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