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综合开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评审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开发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