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