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