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共建共享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