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作业。因阻挠、妨碍行为造成电信设施损毁、通信中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