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数据存储设备、通信线路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和供电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