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