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交通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