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时,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