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一般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