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之日起,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